廣東省劇毒化學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規定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對劇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劇毒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各級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ㄒ唬┪kU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部門負責劇毒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劇毒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劇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劇毒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ǘ┕膊块T負責劇毒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ㄈ┵|檢部門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劇毒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ㄋ模┉h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劇毒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劇毒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劇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劇毒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ㄎ澹╄F路、民航部門負責劇毒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劇毒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劇毒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劇毒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劇毒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l生行政部門負責劇毒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劇毒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ㄆ撸┕ど绦姓芾聿块T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劇毒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ò耍┼]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并防止劇毒化學品進入郵寄領域。
第二章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五條省對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的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距離下列場所、區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ㄒ唬┚用駞^、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ǘW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ㄈ┕┧?、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ㄋ模┸囌?、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ㄎ澹┗巨r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恿?、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ㄆ撸┸娛陆麉^、軍事管理區;
?。ò耍┓?、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劇毒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經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整改的,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設立、改建、擴建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蠂耶a業政策和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總體規劃;
?。ǘ﹦《净瘜W品生產廠房、儲存庫房必須為獨立建筑,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并由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
?。ㄈ┯蟹蠂覙藴实纳a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ㄋ模┯袧M足生產、儲存需要的技術人員(生產企業應配備不少于3名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ㄎ澹┚哂心軌虮WC生產、倉儲全過程安全的設備和檢測檢驗手段;
?。┥a、儲存場所、建筑物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版)和《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
?。ㄆ撸┯薪∪陌踩芾碇贫群桶踩僮饕幊?;
?。ò耍┌凑諊矣嘘P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ň牛┯惺鹿蕬本仍A案;
?。ㄊ┓戏?、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設立和改建、擴建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須提交下述文件、資料一式三份。
?。ㄒ唬┰O立申請報告;
?。ǘ稄V東省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設立、改建、擴建)審批表》或《廣東省劇毒化學品儲存企業(設立、改建、擴建)審批表》(式樣見附件),附電子文檔;
?。ㄈ┢髽I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的批準文件;
?。ㄋ模┛尚行匝芯繄蟾?;
?。ㄎ澹┰?、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劇毒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b、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ㄆ撸┌踩u價報告;
?。ò耍┌踩芾碇贫群蛵徫话踩僮饕幊?;
?。ň牛┦鹿蕬本仍胧┘皯本仍A案。
第八條申請設立和改建、擴建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提交上述文件和資料,經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報所在地級以上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部門初審,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組織專家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批準書(式樣見附件);不予批準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批準書和未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的,不得從事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九條未經批準設立的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視為新設立企業按上述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條生產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在劇毒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劇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劇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應分別根據《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的要求編制。
第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劇毒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二條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儲存、使用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懸掛、張貼警示標志,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必須在配備防盜報警裝置的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嚴格實行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劇毒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保證其有暢通的通訊和報警聯絡,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十五條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六條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將儲存劇毒化學品的數量、地點及單位負責人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包裝物、容器盛裝劇毒化學品。
第十八條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劇毒化學品生產批準書的單位采購劇毒化學品。
第十九條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使用的劇毒化學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
第三章 劇毒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條劇毒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申請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的,按《廣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氰化物(指氰化鈉、氰化鉀)管理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訂,并報省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二條經營劇毒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虿痪邆浜戏ㄉa、經營資質的單位采購劇毒化學品;
?。ǘ┫驔]有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
?。ㄈ┙洜I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ㄋ模╀N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劇毒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或劇毒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銷售機構,應建立健全銷售登記與核對制度。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日期、經辦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必須至少保存3年。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庫存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四章 劇毒化學品的購買、運輸
第二十四條長期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必須向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后,方可購買劇毒化學品。
第二十五條臨時需要購買、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必須向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申領《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后,方可購買劇毒化學品。
第二十六條劇毒化學品必須交由具備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
第二十七條需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必須向劇毒化學品運輸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后,方可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申辦與核發,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劇毒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劇毒化學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發生劇毒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開展救援工作,并立即報告當地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六章 廢置處理
第三十二條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從配送單位采購的劇毒化學品使用完畢后,廢棄的劇毒化學品包裝物交由劇毒化學品配送單位統一回收,不得挪作他用或擅自丟棄。
第三十四條公眾上交的劇毒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劇毒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條有關審批時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各地級以上市對轄區內除劇毒化學品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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